本应作为临时或辅助手段的劳务派遣制度,目前已经普及到各行各业,不但使派遣制员工本应享有的同工同酬等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更是屡屡被当成“背锅侠”替单位“挡枪”。这不但寒了员工的心,更使制度设立的初衷变味走样,亟待纠偏。特别是今年以来,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企业进行裁员时,最先受伤的往往是劳务派遣员工,包含所谓的小时工。那么,用工企业可以随意退工/退回吗?
一、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后由派遣公司另行安排工作,无工作期间发放最低工资。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用工单位须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如破产重组、转型升级、连续亏损、资不抵债、停工停产、欠发工资等情形,一般须报备当地劳动部门。
3、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当然,在后续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派遣公司若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无过失辞退、裁员的,应由派遣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后由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后由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任职工会委员、职工代表等。
以上人员,如遇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议期限届满,也必须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五、派遣员工自行离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派遣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